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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验收备案标准

日期:2024-07-18 11:25:38

关于公开征求《苏州市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加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老旧房屋解危整治“拆、改、保”并举和

“不能一拆了之”的精神,合理开展老旧房屋结构的修缮和加固工作,有效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根据我市实际和《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结合老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成果,市住建局组织编写了《苏州市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加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35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市住建局房屋使用监督处。

本导则是为贯彻落实苏州市老旧房屋解危整治拆、改、保并举和不能一拆了之的精神,合理开展老旧房屋结构的修缮和加固工作,有效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根据我市实际和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等,结合老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成果,编写苏州市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加固改造技术导则,明确房屋结构修缮加固改造的实施内容和要求,为相关行为实施提供技术依据,规范、指导实际操作。

本导则编写依据为《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9号)、《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苏住建抗﹝2020295号)等相关文件、标准和规范。在编写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研讨、协调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导则共分10章和2个附录,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鉴定、结构体系、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新技术应用、施工验收、相关管理文件及技术标准等。

本导则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参与编写,负责具体工作管理和技术内容解释。请各相关单位在执行本导则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地址:;邮箱:),以供本导则完善、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科技大学

 

参 编 单 位: 苏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太仓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苏州市吴中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

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

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

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

苏州市姑苏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苏州固百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编写人员: 张 敏 谈丽华  宋鸿誉  王 伟 谭东林 施红健

 

 

1.0.1  为贯彻落实我市老旧房屋解危整治拆、改、保并举和不能一拆了之的精神,进一步保护历史风貌、传承历史文脉,合理开展老旧房屋结构的修缮和加固改造工作,有效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统一实施标准,规范技术管理,便于实际操作,为我市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加固改造提供技术依据和支撑,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导则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和加固适用于我市通过老旧房屋安全隐患调查,明确需要保留的建造于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的老旧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不适用于中小学校舍、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防灾救灾建筑、工业建筑及改造后提高为重点设防类的老旧房屋。

上述不适用于本导则的各类老旧房屋、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及以后的既有建筑结构加固应符合《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苏住建抗〔2020295号文的相关规定。

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和加固确有困难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1.0.3  军队房屋、宗教房屋及古建筑、文物保护建筑、控制保护建筑、特殊类型建筑等老旧房屋的结构修缮和加固,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应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1.0.4  老旧自建房屋的结构修缮和加固,当涉及公共安全时,可参照本导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1.0.5  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和加固改造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2.0.1  既有建筑  existing building

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

2.0.2  老旧房屋  old building

建造于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的既有建筑。

2.0.3  老旧房屋结构修缮  old building structural repair  

      对老旧房屋的结构部分进行维修和养护,使其保持、恢复原有完好程度、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工程行为。通常不包含以提高承载能力为目的,对承重结构或构件采取增强措施来满足安全性要求的行为。

2.0.4  老旧房屋结构加固  old building structural rehabilitation

对可靠性不足或者业主要求提高可靠度的承重结构、构件及其相关部分采取增强、局部更换或调整其内力等措施,使其符合标准及业主所要求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

2.0.5  维护  maintenance

对老旧房屋进行检查、评定与修缮,以保证建筑安全使用,维持建筑正常设计工作年限的活动。

2.0.6  调查  investigation

      通过查阅档案、文件,现场勘查和询问等手段进行的信息收集活动。

2.0.7  检查  inspection

通过目视观察或简单的仪器测量,了解老旧房屋现状的行为。

2.0.8  评定  assessment

    在检查的基础上,对老旧房屋现状进行判断的行为。

2.0.9  检测  testing

      对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测量和取样试验等工作。

2.0.10  监测  monitoring

      对结构的状况或作用所进行的经常性或连续性的观察或测量。

2.0.11  可靠性鉴定  reliability assessment

    需要鉴定的老旧房屋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的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0.12  安全性鉴定  safety assessment

       对需要鉴定的老旧房屋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0.13  抗震鉴定  seismic assessment

       通过检查老旧房屋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0.14  加固设计工作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for rehabilitation

       加固设计规定的结构、构件加固后无需重新进行检测、鉴定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我市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加固改造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应根据老旧房屋实际情况和特点,按照确保结构安全、完善基本功能、提升居住条件、保持原有样貌的要求,遵循居民自愿、政府主导、符合实际、分类改造的原则有序推进实施。

3.1.2  老旧房屋结构的检测、鉴定、修缮、加固应根据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的具体要求,结合老旧房屋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实施。

3.1.3  老旧房屋结构的修缮和加固,应遵循先检查、检测与鉴定,后设计、施工与验收的原则进行,不得将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

3.1.4  当老旧房屋结构改造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补充勘察,并提供勘察报告:

1 改变房屋现有使用功能,引起结构质量增加;

2 改动房屋结构布置,造成结构传力路径改变;

3 在房屋内部或外部新增独立结构单元。

3.1.5  老旧房屋结构改造中新增的独立结构单元应满足现行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并与原房屋间设置防震缝脱开

3.1.6  老旧房屋结构加固改造,除采用常规加固方法外,鼓励采用体外预应力、消能减震高延性混凝土、碳纤维网格等新技术和新材料。

3.1.7  建造于上世纪80年代的老旧房屋结构加固改造后,其加固设计工作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建造于上世纪70年代及以前的老旧房屋结构加固改造后,其加固设计工作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

3.1.8  老旧房屋结构加固改造后,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擅自改动加固后的主体结构,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使用功能和使用环境。

3.1.9  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加固改造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环节文档资料,建立健全档案材料,相关档案材料应妥善保管。

 

3.2 检测鉴定

 

3.2.1  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加固改造前应搜集房屋原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监测、历次检查及评定、历次修缮和改造等相关图纸及文档资料,并应对房屋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现状及完好性等进行现场踏勘检查,针对房屋具体特点,制定检测、鉴定方案及修缮、加固方案。

3.2.2  结构加固的老旧房屋,当原有图纸和文档资料缺失、不全或已失真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核查和检测,最大程度复原图纸,复原的图纸应满足房屋安全性、耐久性和抗震判定的基本要求

3.2.3  复原图纸宜采用现场全数检测方法进行,当全数检测确有困难且房屋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类比法、归纳法等方法进行。

3.2.4  老旧房屋在现场检测过程中,如发现结构存在重大危险点或严重安全隐患,应立即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并反映在检测鉴定报告中。

3.2.5  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应对修缮范围内的结构及构件进行现状检测,同时对周边相关范围(垂直向上下贯通,平面外扩不小于3跨及20m)进行结构布置、使用功能、使用荷载等现状安全检查,明确检测、检查结果及相应处理意见。

3.2.6  老旧房屋结构加固应进行安全性鉴定,并应按构件、子系统和鉴定系统三个层次进行鉴定,明确安全性鉴定结论、主要问题及相应处理意见。当老旧房屋原建造时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应按原设防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3.2.7  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加固改造同时,应对白蚁危害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白蚁危害时,应由专业部门对房屋进行白蚁蚁害评估及防治。

 

3.3 修缮加固设计

 

3.3.1  老旧房屋结构修缮设计时,应依据结构及构件现状检测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设计,结构修缮后不应低于房屋原建造时的设计标准,不得降低结构及构件原建造时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3.3.2  老旧房屋结构加固设计时,应依据安全性鉴定(及抗震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进行设计。当技术条件不具备,难以按现行标准、规范执行时,应允许按调低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但结构加固后不应低于房屋原建造时的设计标准,不得降低结构及构件原建造时的安全性(及抗震性能)和耐久性。

3.3.3  老旧房屋结构加固设计时,新设基础应考虑其对原基础及相邻周边既有建筑基础的影响。新设基础除应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外,必要时还应按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同时应评估新设基础施工对原有地基的影响。

3.3.4  老旧房屋结构加固设计时,宜进行整体计算分析,防止结构局部承载力加强或刚度变化导致薄弱部位转移;应适当提高房屋竖向构件的承载能力(抗震能力)及延性。

3.3.5  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和加固时应保证新、旧材料或新、旧构件的可靠连接,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考虑应力滞后等不利因素。

3.3.6  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和加固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依据、修缮和加固改造要求及方法的说明、修缮和加固改造内容、修缮和加固改造材料性能要求等,应根据修缮和加固改造内容的复杂程度,用文字、符号、图纸等进行书面表达。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老旧房屋修缮和加固中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意见

 

3.4 修缮加固施工

 

3.4.1  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加固改造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危险点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编制应急预案,满足建筑防倒塌的整体牢固性,以及紧急状态时人员从建筑中撤离等安全性应急功能要求。

3.4.2  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加固改造施工中,应避免破坏原房屋结构承重构件,如确需改动的,应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结构安全;同时应在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直至达到稳定为止。

3.4.3  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加固改造施工中,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主体应全面考虑施工过程的各个阶段,以及房屋结构、房屋附属设施、附加设施、建筑材料、施工工艺、人员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安全因素,强化安全质量管理,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确保施工人员、居民群众等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4.4  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加固改造施工中,应进行质量控制,修缮加固改造分部及全部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施工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3.4.5  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加固改造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所用材料和产品应有检测报告、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质量保证检测资料并进行进场验收,各类主材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3.4.6  凡涉及老旧房屋结构安全的加固材料应通过安全性能的检验和鉴定。

 

3.5 维护管理

 

3.5.1  老旧房屋结构修缮和加固改造后,在日常维护基础上,应进行定期性检查和特定性检查。

1 在正常使用状怳下,结构修缮或加固后的老旧房屋应按间隔时间每次不超过5年对房屋进行定期性检查;

2 老旧房屋遭受台风、暴雨、大风、大雪、地震或人为破坏等特殊灾害后,应对房屋进行特定性检查。

3.5.2  老旧房屋在实施定期性检查或特定性检查后,应根据检查结果对房屋结构现状进行评定。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房屋进行检测和鉴定,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对房屋采取相应的修缮或加固措施:

1 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缺陷、地基下沉、倾斜变形和结构损伤;

2 房屋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环境改变的影响较大;

3 改动房屋主体结构,改变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

4 已达到房屋加固设计工作年限需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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